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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條例 第2條

礦務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在租契或牌照的地區內發生的任何其他意外令承租人或牌照持有人的任何僱員傷殘並引致他不能從事他的日常工作1天或多於1天,承租人或牌照持有人須在意外發生的48小時內,向礦務人員報告該宗意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意外的研訊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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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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