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每份根據第(1)或(2)款作出的報告,須說明每名死者或傷殘者的姓名、每人的受傷性質及程度,以及意外發生時的情況;報告可以電話、口頭或書面作出。
礦務條例 第5條
每份根據第(1)或(2)款作出的報告,須說明每名死者或傷殘者的姓名、每人的受傷性質及程度,以及意外發生時的情況;報告可以電話、口頭或書面作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