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在合約蓋上印章的情況
第2條
(1) 合約可按下列方式代表法人團體(不論其在何處成立為法人團體)訂立 —— (a)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即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的各方簽署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代表該法人團體以書面形式訂立;及 (b)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雖然只以口頭方式而無書面記錄,在法律上仍屬有效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該法人團體以口頭方式訂立。 (2)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在法律上有效,並對該法人團體及其繼承者以及該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均具約束力。 (3)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4) 本條不得視為阻止法人團體或代表法人團體訂立蓋上印章的合約。 (5)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所作出合約的訂立、更改或解除,本條並不適用,但不論法人團體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作出授權,本條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