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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合約條例(Cap. 293)

法人團體合約條例(Cap. 293)

Cap. 293・共 11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修訂管限由法人團體或代表法人團體訂立合約的法律,以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

無須在合約蓋上印章的情況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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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約可按下列方式代表法人團體(不論其在何處成立為法人團體)訂立 —— (a)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即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的各方簽署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代表該法人團體以書面形式訂立;及 (b)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雖然只以口頭方式而無書面記錄,在法律上仍屬有效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該法人團體以口頭方式訂立。 (2)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在法律上有效,並對該法人團體及其繼承者以及該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均具約束力。 (3)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4) 本條不得視為阻止法人團體或代表法人團體訂立蓋上印章的合約。 (5)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所作出合約的訂立、更改或解除,本條並不適用,但不論法人團體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作出授權,本條均適用。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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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可按下列方式代表法人團體(不論其在何處成立為法人團體)訂立 —— (a)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即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的各方簽署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代表該法人團體以書面形式訂立;及 (b)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雖然只以口頭方式而無書面記錄,在法律上仍屬有效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該法人團體以口頭方式訂立。

(a)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即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的各方簽署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代表該法人團體以書面形式訂立;及

(b)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雖然只以口頭方式而無書面記錄,在法律上仍屬有效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該法人團體以口頭方式訂立。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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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在法律上有效,並對該法人團體及其繼承者以及該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均具約束力。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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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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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不得視為阻止法人團體或代表法人團體訂立蓋上印章的合約。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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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所作出合約的訂立、更改或解除,本條並不適用,但不論法人團體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作出授權,本條均適用。

將《公司條例》(第622章)所指的公司豁除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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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不適用於任何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組成與註冊的公司,亦不適用於該條例所界定的任何現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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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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