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人團體合約條例 第1條

法人團體合約條例 第1條

第1條

合約可按下列方式代表法人團體(不論其在何處成立為法人團體)訂立 —— (a)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即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的各方簽署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代表該法人團體以書面形式訂立;及 (b)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雖然只以口頭方式而無書面記錄,在法律上仍屬有效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該法人團體以口頭方式訂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