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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例

章號
Cap. 63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47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例》。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例》。

第2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南緯60°以南的區域;及

第b條
第1條

上述緯度;及

第2條

連接經緯線上以下各點的線︰南緯50°,0°;南緯50°,東經30°;南緯45°,東經30°;南緯45°,東經80°;南緯55°,東經80°;南緯55°,東經150°;南緯60°,東經150°;南緯60°,西經50°;南緯50°,西經50°;南緯50°,0°;

第a條

就《公約》適用的地方而言——為執行締約方在《公約》或養護措施規定下須執行的行政職能,而為該地方指定的當局;及

第b條

就任何其他地方而言——為執行類似或相等於締約方在《公約》或養護措施規定下須執行的行政職能,而為該地方指定的當局;

第a條

《公司條例》()所界定的公司;或

第b條

由任何其他條例成立或以其他方式設立的法人團體,或根據任何其他條例成立或以其他方式設立的法人團體;

第a條

已簽署和批准、核准或接受《公約》的一方;或

第b條

已加入《公約》的一方;

第3條養護委員會具法人地位
第a條

在香港具有法人地位;及

第b條

在香港享有所需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執行其職能和達致《公約》的目的。

第2條規例及費用
第1條訂立規例的權力
第4條局長可訂立規例

(1) 局長可訂立規例,以實施《公約》及養護措施,並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明訂為 —— (a)

(b)

(3) 為全面或局部實施《公約》中或養護措施中適用於香港的任何條文,而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 —— (a) 列出或直接提述有關條文;及

(b) 指明有關條文是在何種修訂、變通或修改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4)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列出或直接提述任何其他文件(養護委員會所通過或發出者)所載有的規定或條文。

第1條

局長可訂立規例,以實施《公約》及養護措施,並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2條
第a條
第1條

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隻;及

第2條

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船隻;及

第b條
第1條

在任何地方的香港人,及在任何地方行事的香港公司;及

第2條

在香港行事的其他人(包括並非香港公司的公司及法人團體)。

第3條
第a條

列出或直接提述有關條文;及

第b條

指明有關條文是在何種修訂、變通或修改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第4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列出或直接提述任何其他文件(養護委員會所通過或發出者)所載有的規定或條文。

第5條規例——一般權力

(1) 在不局限的原則下,根據該條訂立的規例,可為實施《公約》及養護措施而 —— (a)

(b)

(c) 訂定公職人員為強制執行本條例而有的額外職能;及

(d) 包括為更有效地施行本條例而訂定的一般條文。

(2) 根據訂立的規例,可 —— (a) 就不同情況訂定不同條文,亦可就某一特定個案或某類別個案訂定條文;

(b) 訂定只在指明情況下適用;及

(c) 載有因該等規例而有必要訂定(或適宜訂定)的附帶條文、補充條文、相應條文、過渡條文或保留條文。

(3) 根據訂立的規例,可訂定違反規例某條文即構成罪行,而有關罪行 —— (a) 可處不超過第6級的罰款,以及不超過1年的監禁;及

(b) 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不超過$10,000的罰款。

第1條
第a條
第1條

南極海洋生物的運送(包括將南極海洋生物帶進或帶離香港);

第2條

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及

第3條

涉及或關乎南極海洋生物的活動;

第b條
第1條

登上任何船隻,以進行巡查或搜查;及

第2條

取去南極海洋生物的樣本,或取去懷疑是南極海洋生物的東西的樣本,或檢取、移走、扣留或處置該等生物或東西;

第c條

訂定公職人員為強制執行本條例而有的額外職能;及

第d條

包括為更有效地施行本條例而訂定的一般條文。

第2條
第a條

就不同情況訂定不同條文,亦可就某一特定個案或某類別個案訂定條文;

第b條

訂定只在指明情況下適用;及

第c條

載有因該等規例而有必要訂定(或適宜訂定)的附帶條文、補充條文、相應條文、過渡條文或保留條文。

第3條
第a條

可處不超過第6級的罰款,以及不超過1年的監禁;及

247 條

引用此法例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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