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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例》。
(2)
本條例可引稱為《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例》。
南緯60°以南的區域;及
上述緯度;及
連接經緯線上以下各點的線︰南緯50°,0°;南緯50°,東經30°;南緯45°,東經30°;南緯45°,東經80°;南緯55°,東經80°;南緯55°,東經150°;南緯60°,東經150°;南緯60°,西經50°;南緯50°,西經50°;南緯50°,0°;
就《公約》適用的地方而言——為執行締約方在《公約》或養護措施規定下須執行的行政職能,而為該地方指定的當局;及
就任何其他地方而言——為執行類似或相等於締約方在《公約》或養護措施規定下須執行的行政職能,而為該地方指定的當局;
《公司條例》()所界定的公司;或
由任何其他條例成立或以其他方式設立的法人團體,或根據任何其他條例成立或以其他方式設立的法人團體;
已簽署和批准、核准或接受《公約》的一方;或
已加入《公約》的一方;
在香港具有法人地位;及
在香港享有所需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執行其職能和達致《公約》的目的。
(1) 局長可訂立規例,以實施《公約》及養護措施,並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明訂為 —— (a)
(b)
(3) 為全面或局部實施《公約》中或養護措施中適用於香港的任何條文,而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 —— (a) 列出或直接提述有關條文;及
(b) 指明有關條文是在何種修訂、變通或修改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4)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列出或直接提述任何其他文件(養護委員會所通過或發出者)所載有的規定或條文。
局長可訂立規例,以實施《公約》及養護措施,並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隻;及
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船隻;及
在任何地方的香港人,及在任何地方行事的香港公司;及
在香港行事的其他人(包括並非香港公司的公司及法人團體)。
列出或直接提述有關條文;及
指明有關條文是在何種修訂、變通或修改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列出或直接提述任何其他文件(養護委員會所通過或發出者)所載有的規定或條文。
(1) 在不局限的原則下,根據該條訂立的規例,可為實施《公約》及養護措施而 —— (a)
(b)
(c) 訂定公職人員為強制執行本條例而有的額外職能;及
(d) 包括為更有效地施行本條例而訂定的一般條文。
(2) 根據訂立的規例,可 —— (a) 就不同情況訂定不同條文,亦可就某一特定個案或某類別個案訂定條文;
(b) 訂定只在指明情況下適用;及
(c) 載有因該等規例而有必要訂定(或適宜訂定)的附帶條文、補充條文、相應條文、過渡條文或保留條文。
(3) 根據訂立的規例,可訂定違反規例某條文即構成罪行,而有關罪行 —— (a) 可處不超過第6級的罰款,以及不超過1年的監禁;及
(b) 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不超過$10,000的罰款。
南極海洋生物的運送(包括將南極海洋生物帶進或帶離香港);
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及
涉及或關乎南極海洋生物的活動;
登上任何船隻,以進行巡查或搜查;及
取去南極海洋生物的樣本,或取去懷疑是南極海洋生物的東西的樣本,或檢取、移走、扣留或處置該等生物或東西;
訂定公職人員為強制執行本條例而有的額外職能;及
包括為更有效地施行本條例而訂定的一般條文。
就不同情況訂定不同條文,亦可就某一特定個案或某類別個案訂定條文;
訂定只在指明情況下適用;及
載有因該等規例而有必要訂定(或適宜訂定)的附帶條文、補充條文、相應條文、過渡條文或保留條文。
可處不超過第6級的罰款,以及不超過1年的監禁;及
引用此法例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3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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