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的指定、管轄及管理,以及與該等事宜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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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公園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任何船舶、中式木船、艇、動力承托的航行器、水上飛機,或用於航行的任何其他類別的船隻;及
在香港境內或在香港水域內並非用於航行或並非建造或改裝為用於航行的任何其他類別的船隻,
建築、工程或設置構築物;
挖掘、疏濬、除石或採礦;
填海或傾倒物料;
建造浮標、突堤、碼頭、防波堤、避風塘、碇泊區或其他港口設施;
敷設導纜、喉管或其他公用設施;或
其他類似作業;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歸予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管轄及管理。
(2) 為本條例的施行,總監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擔任。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歸予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管轄及管理。
為本條例的施行,總監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擔任。
就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的指定,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建議;
保護、復原及(如總監認為需要)改善任何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的海洋生物狀況及海洋環境;
對海岸公園內資源的運用作出管理,以滿足人類現在及未來的需要及期望;
對海岸公園內的康樂活動提供便利;及
提供機會以對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的海洋生物及海洋環境進行教育及科學方面的研究;及
概括而言,執行本條例的規定。
作為諮詢團體,就總監向其提交的事宜,向總監提供意見;
對總監就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包括建議中的海岸公園及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所擬訂的政策及計劃,作出考慮並向總監提供意見;及
對根據提交的反對作出考慮。
(1) 行政長官可就總監或公職人員在行使或執行本條例下任何權力、職能或職責方面的一般或個別情況,發出其認為合適的指示。
(2) 總監及各公職人員在行使或執行本條例下任何權力、職能或職責時,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
行政長官可就總監或公職人員在行使或執行本條例下任何權力、職能或職責方面的一般或個別情況,發出其認為合適的指示。
總監及各公職人員在行使或執行本條例下任何權力、職能或職責時,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
(1) 總監須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指示,擬備顯示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的未定案地圖。
(2) 根據第(1)款擬備的地圖須顯示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邊界線,以及顯示總監認為適當的細節。
(3) 總監可連同根據第(1)款擬備的任何未定案地圖,以圖解、說明、註釋或描述的形式,擬備關於該地圖的解說資料;而該等解說資料均屬該地圖的一部分。
(4) 總監須就根據本條擬備任何未定案地圖的事宜諮詢委員會,並可進行其認為為擬備該未定案地圖而需要進行的查訊。
總監須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指示,擬備顯示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的未定案地圖。
根據第(1)款擬備的地圖須顯示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邊界線,以及顯示總監認為適當的細節。
總監可連同根據第(1)款擬備的任何未定案地圖,以圖解、說明、註釋或描述的形式,擬備關於該地圖的解說資料;而該等解說資料均屬該地圖的一部分。
總監須就根據本條擬備任何未定案地圖的事宜諮詢委員會,並可進行其認為為擬備該未定案地圖而需要進行的查訊。
(1) 凡總監已根據擬備未定案地圖,總監須以中文及英文在憲報刊登公告,而該公告須 —— (a) 載有對該未定案地圖所示的範圍的一項概述;
(b) 說明未定案地圖副本及關於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其他資料(如有的話),可供公眾人士查閱的時間及地點的詳情;及
(c) 指明可對未定案地圖提出反對的時限及方式。
(2) 凡總監根據第(1)款刊登公告,總監須 —— (a) 將該公告的文本,在2份每日出版的中文報章及一份每日出版的英文報章各刊3日;及
(b) 在總監認為切實可行及適當的情況下,在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範圍內或附近地方的要衝位置,展示該公告的文本。
(3) 在土地註冊處、漁農自然護理署總部及海事處總部,均須備有一份未定案地圖的副本及總監認為適當的關於該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其他資料,於該等辦事處一般開放予公眾人士的時間內,免費供公眾人士查閱,為期60日,自該公告根據第(1)款刊登之日起計。
(4) 任何人在繳付總監所釐定的費用後,均可在漁農自然護理署總部取得未定案地圖的副本。
(5) 任何人可以書面要求總監向他提供未有根據第(3)款供公眾人士查閱的關於該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進一步資料。
(6) 總監接獲根據第(5)款提出的要求後,可 —— (a) 向提出該要求的人提供所要求的資料;或
(b) 基於任何合理理由拒絕提供該等資料。
載有對該未定案地圖所示的範圍的一項概述;
說明未定案地圖副本及關於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其他資料(如有的話),可供公眾人士查閱的時間及地點的詳情;及
指明可對未定案地圖提出反對的時限及方式。
將該公告的文本,在2份每日出版的中文報章及一份每日出版的英文報章各刊3日;及
在總監認為切實可行及適當的情況下,在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範圍內或附近地方的要衝位置,展示該公告的文本。
在土地註冊處、漁農自然護理署總部及海事處總部,均須備有一份未定案地圖的副本及總監認為適當的關於該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其他資料,於該等辦事處一般開放予公眾人士的時間內,免費供公眾人士查閱,為期60日,自該公告根據第(1)款刊登之日起計。
任何人在繳付總監所釐定的費用後,均可在漁農自然護理署總部取得未定案地圖的副本。
任何人可以書面要求總監向他提供未有根據第(3)款供公眾人士查閱的關於該建議中的海岸公園或建議中的海岸保護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進一步資料。
向提出該要求的人提供所要求的資料;或
引用此法例
《海岸公園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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