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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章號
Cap. 466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84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對在海上棄置物質及物品,及將物質及物品傾倒入海及傾倒至海床下,加以管制,以及就有關連事宜作出規定。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自環境及生態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本條例自環境及生態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第2條釋義
第a條

船舶、中式木船、艇、動力承托的航行器、水上飛機,或用於航行的其他類別的船隻;及

第b條

在香港或香港水域內的並非用於航行,或並非建造或改裝以用於航行的其他類別的船隻;

第a條

蓄意從飛機、船隻或海事構築物棄置(包括放射或排放)物質或物品於海上;及

第b條

蓄意在海上棄置飛機、船隻或海事構築物,

第3條對政府的適用範圍

(1) 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

(2) 如監督認為某公職人員在政府服務期間履行職務時,曾作出某些違反本條例的事情,或未有作出某些事情因而違反本條例,而該作為或不作為並沒有立即終止致令監督滿意,則監督須將該事宜向政務司司長報告。

(3) 政務司司長收到報告後,須對該事宜進行查訊,如其查訊顯示有公職人員持續違反本條例或相當可能會再次違反本條例,政務司司長須確保採取最佳的切實可行步驟,制止該違例行為或避免其再發生。

第1條

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

第2條

如監督認為某公職人員在政府服務期間履行職務時,曾作出某些違反本條例的事情,或未有作出某些事情因而違反本條例,而該作為或不作為並沒有立即終止致令監督滿意,則監督須將該事宜向政務司司長報告。

第3條

政務司司長收到報告後,須對該事宜進行查訊,如其查訊顯示有公職人員持續違反本條例或相當可能會再次違反本條例,政務司司長須確保採取最佳的切實可行步驟,制止該違例行為或避免其再發生。

第2條行政事宜
第4條指定監督等

(1)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指定為本條例所指的監督。

(2)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獲指定為本條例所指的局長。

(3) 行政長官可藉在憲報刊登命令修訂本條,以指定另一人為監督或局長。

第1條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指定為本條例所指的監督。

第2條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獲指定為本條例所指的局長。

第3條

行政長官可藉在憲報刊登命令修訂本條,以指定另一人為監督或局長。

第5條獲授權人員等

(1) 監督可委任獲授權人員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及行使其在本條例下的權力,但根據本條委任獲授權人員的權力則除外。

(2) 監督可聘用其他人以協助他及獲授權人員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

第1條

監督可委任獲授權人員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及行使其在本條例下的權力,但根據本條委任獲授權人員的權力則除外。

第2條

監督可聘用其他人以協助他及獲授權人員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

第6條登記冊

(1) 監督須 —— (a) 編訂一份登記冊,記載其發出的許可證的詳情;

(b) 將該登記冊免費提供予公眾人士於合理時間查閱;及

(c) 在任何人繳付訂明的費用後,將登記冊中有關某許可證的記項的副本給予該人。

(2) 監督須在登記冊內記錄 —— (a) 許可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

(b) 許可證的有效期;

(c)

(d)

(e) 將進行傾倒、焚化或鑿沉作業的地點;

(f) 該等物質、物品或船隻是從何處帶往該地點傾倒、焚化或鑿沉。

第1條
第a條

編訂一份登記冊,記載其發出的許可證的詳情;

第b條

將該登記冊免費提供予公眾人士於合理時間查閱;及

第c條

在任何人繳付訂明的費用後,將登記冊中有關某許可證的記項的副本給予該人。

第2條
第a條

許可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

第b條

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c條
第i條

將予鑿沉的船隻的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

第ii條

對將予鑿沉的船隻的一項描述;

第d條
第i條

將予傾倒或焚化的物質或物品的產生者的姓名或名稱(如知道的話);

第ii條

對將予傾倒或焚化的物質或物品的一項描述及該等物質或物品數量;

第iii條

將予傾倒或焚化的物質或物品的來源地;及

第iv條

如將予傾倒或焚化的物質或物品會以盛器盛載才傾倒或焚化的話,該盛器的性質;

第e條

將進行傾倒、焚化或鑿沉作業的地點;

第f條

該等物質、物品或船隻是從何處帶往該地點傾倒、焚化或鑿沉。

第3條海洋傾倒物料區
第7條指定海洋傾倒物料區

(1) 監督可指定香港水域內某範圍為海洋傾倒物料區。

(2) 監督在決定某範圍是否適宜被指定為海洋傾倒物料區時,須顧及 —— (a) 對海洋環境及其維持的生物資源予以保護及對人類健康予以保障的需要;

(b) 防止對其他合法使用海域的活動作出干擾的需要;及

(c) 擬傾倒的物料的數量及種類。

(3) 監督須就指定為海洋傾倒物料區的範圍在憲報刊登公告。

(4) 監督須在憲報刊登有關海洋傾倒物料區的公告後,始可發出在該海洋傾倒物料區作業的許可證。

第1條

監督可指定香港水域內某範圍為海洋傾倒物料區。

第2條
第a條

對海洋環境及其維持的生物資源予以保護及對人類健康予以保障的需要;

第b條

防止對其他合法使用海域的活動作出干擾的需要;及

第c條

擬傾倒的物料的數量及種類。

第3條

監督須就指定為海洋傾倒物料區的範圍在憲報刊登公告。

第4條

監督須在憲報刊登有關海洋傾倒物料區的公告後,始可發出在該海洋傾倒物料區作業的許可證。

第4條許可證
384 條

引用此法例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6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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