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授權人員
第4條
關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行使由本條例授予獲授權人員的所有權力或行使由關長指明的該等權力。
儲備商品條例 第4條
獲授權人員
關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行使由本條例授予獲授權人員的所有權力或行使由關長指明的該等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