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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商品條例 第2條

儲備商品條例 第2條

第2條

香港海關人員或任何獲授權人員均不得進入或搜查任何住用處所,但如有下述情況,則屬例外 —— (a) 裁判官已根據第(3)款發出手令;或 (b) 關長或職級在助理監督或以上的香港海關人員已根據第(4)款給予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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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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