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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商品條例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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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關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本條適用的任何資料須以紙張形式提供,而在有根據本款刊登的公告屬有效的情況下,該資料須按照與該公告一併理解的本條例的條文的規定,只以紙張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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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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