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關長 —— (a) 須以對令到受實務指引影響的人知悉該等指引屬適當的方式,發布該等指引;及 (b) 須向公眾提供實務指引的文本(不論是以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
儲備商品條例 第3條
關長 —— (a) 須以對令到受實務指引影響的人知悉該等指引屬適當的方式,發布該等指引;及 (b) 須向公眾提供實務指引的文本(不論是以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