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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商品條例 第4條

儲備商品條例 第4條

第4條

為施行第(2)(b)款,關長 —— (a) 可決定一段關長認為適當的期間,而有關認可在該期間會被暫時吊銷;及 (b) 可決定將某認可暫時吊銷,直至關長信納其施加的條款或條件獲遵從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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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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