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決議通過—— 1 由1965年6月30日起設立一基金,稱為獎券基金; 2 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金可以港元持有,基金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並可投資於財政司司長核准的證券; 3 下列款項須記入基金帳戶的貸項下 —— (a) 自基金創立之日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為數$7,418,920的款項; (b) 由本立法會不時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款項; (c) 任何條例規定或根據任何條例須記入基金帳戶貸項下的款項; (d) 基金因獲償還其批出的貸款或墊款而收受的所有款項; (e) 基金在投資、存款、貸款或墊款方面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f) 捐贈予基金而且已獲本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核准的捐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