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券基金(Cap. 2D)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決議通過——
1 由1965年6月30日起設立一基金,稱為獎券基金;
2 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金可以港元持有,基金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並可投資於財政司司長核准的證券;
3 下列款項須記入基金帳戶的貸項下 ——
(a) 自基金創立之日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為數$7,418,920的款項;
(b) 由本立法會不時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款項;
(c) 任何條例規定或根據任何條例須記入基金帳戶貸項下的款項;
(d) 基金因獲償還其批出的貸款或墊款而收受的所有款項;
(e) 基金在投資、存款、貸款或墊款方面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f) 捐贈予基金而且已獲本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核准的捐獻。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由1965年6月30日起設立一基金,稱為獎券基金;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金可以港元持有,基金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並可投資於財政司司長核准的證券;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下列款項須記入基金帳戶的貸項下 ——
(a) 自基金創立之日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為數$7,418,920的款項;
(b) 由本立法會不時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款項;
(c) 任何條例規定或根據任何條例須記入基金帳戶貸項下的款項;
(d) 基金因獲償還其批出的貸款或墊款而收受的所有款項;
(e) 基金在投資、存款、貸款或墊款方面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f) 捐贈予基金而且已獲本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核准的捐獻。
(a) 自基金創立之日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為數$7,418,920的款項;
(b) 由本立法會不時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款項;
(c) 任何條例規定或根據任何條例須記入基金帳戶貸項下的款項;
(d) 基金因獲償還其批出的貸款或墊款而收受的所有款項;
(e) 基金在投資、存款、貸款或墊款方面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f) 捐贈予基金而且已獲本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核准的捐獻。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立法局在1966年3月10日提出及通過的決議。
決議通過依據立法局在1965年6月30日通過的決議,從政府一般收入撥款$2,026,540,轉撥入基金的帳戶內。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立法局在1967年3月15日提出及通過的決議。
決議通過依據立法局在1965年6月30日通過的決議,從政府一般收入撥款$2,398,893,轉撥入獎券基金的帳戶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