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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券基金(Cap. 2D)

獎券基金(Cap. 2D)

Cap. 2D・共 12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12日・閱讀官方原文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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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 1 由1965年6月30日起設立一基金,稱為獎券基金; 2 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金可以港元持有,基金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並可投資於財政司司長核准的證券; 3 下列款項須記入基金帳戶的貸項下 —— (a) 自基金創立之日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為數$7,418,920的款項; (b) 由本立法會不時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款項; (c) 任何條例規定或根據任何條例須記入基金帳戶貸項下的款項; (d) 基金因獲償還其批出的貸款或墊款而收受的所有款項; (e) 基金在投資、存款、貸款或墊款方面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f) 捐贈予基金而且已獲本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核准的捐獻。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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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金可以港元持有,基金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並可投資於財政司司長核准的證券;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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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款項須記入基金帳戶的貸項下 —— (a) 自基金創立之日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為數$7,418,920的款項; (b) 由本立法會不時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款項; (c) 任何條例規定或根據任何條例須記入基金帳戶貸項下的款項; (d) 基金因獲償還其批出的貸款或墊款而收受的所有款項; (e) 基金在投資、存款、貸款或墊款方面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f) 捐贈予基金而且已獲本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核准的捐獻。

(a)

自基金創立之日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為數$7,418,920的款項;

(b)

由本立法會不時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款項;

(c)

任何條例規定或根據任何條例須記入基金帳戶貸項下的款項;

(d)

基金因獲償還其批出的貸款或墊款而收受的所有款項;

(e)

基金在投資、存款、貸款或墊款方面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f)

捐贈予基金而且已獲本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核准的捐獻。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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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在1966年3月10日提出及通過的決議。 決議通過依據立法局在1965年6月30日通過的決議,從政府一般收入撥款$2,026,540,轉撥入基金的帳戶內。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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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在1967年3月15日提出及通過的決議。 決議通過依據立法局在1965年6月30日通過的決議,從政府一般收入撥款$2,398,893,轉撥入獎券基金的帳戶內。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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