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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註冊(雜項條文)規例
如本條例提述的聲明顯示,執業證明書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處監禁的刑事罪行,則秘書須將該項聲明呈交初步調查委員會主席。
進行研訊;
進行由管理局舉行,並相當可能特別需要法律顧問出席的其他會議。
在研訊開始時,宣讀研訊通知書;
在答辯人及其代表在研訊開始時缺席的情況下,向管理局呈交該局所要求的證據,以證明有關研訊通知書或(如適用的話)押後研訊通知書,已按照《助產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或送達答辯人;
提出針對答辯人的案,援引支持該案的證據,並完成該案的提出;
在答辯人或其代表在秘書結束針對答辯人的案的提出時曾作出陳詞的情況下,對該等陳詞作出答覆;
在答辯人被傳召陳述其案的情況下,在答辯人結束其案的提出時,向管理局作答覆陳詞;及
在管理局須決定針對答辯人作出命令,並曾於任何會議根據本條例作出針對答辯人的命令的情況下,向管理局交出該等會議的紀錄。
除、及所述的職能外,秘書有根據《助產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須由秘書執行的其他職能。
如秘書已根據就管理局研訊或會議給予管理局法律顧問通知,則該顧問須出席該研訊或會議。
(1) 如管理局法律顧問在根據本條例或進行的研訊中,就任何證據、程序或其他事宜的法律問題向管理局提供意見,他須在有關程序的每一方或其代表在場的情況下,向管理局提供該意見。
(2) 在管理局就其裁斷開始商議之後,如法律顧問就根據本條例或進行的研訊所關乎的證據、程序或其他事宜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則法律顧問須將其意見告知有關程序的各方或其代表。
(3) 如管理局不接納法律顧問根據第(1)或(2)款提供的意見,則法律顧問須將此事告知有關程序的各方或其代表。
如管理局法律顧問在根據本條例或進行的研訊中,就任何證據、程序或其他事宜的法律問題向管理局提供意見,他須在有關程序的每一方或其代表在場的情況下,向管理局提供該意見。
在管理局就其裁斷開始商議之後,如法律顧問就根據本條例或進行的研訊所關乎的證據、程序或其他事宜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則法律顧問須將其意見告知有關程序的各方或其代表。
如管理局不接納法律顧問根據第(1)或(2)款提供的意見,則法律顧問須將此事告知有關程序的各方或其代表。
引用此法例
《助產士註冊(雜項條文)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62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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