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收、寬免或退還費用的權力
第3條
財政司司長可在任何個案或任何類別的個案減少、寬免或退還全部或部分根據本公告須繳付的費用。
有關簽署公文及雜項服務的費用公告 第3條
減收、寬免或退還費用的權力
財政司司長可在任何個案或任何類別的個案減少、寬免或退還全部或部分根據本公告須繳付的費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