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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簽署公文及雜項服務的費用公告 第3條

有關簽署公文及雜項服務的費用公告 第3條

減收、寬免或退還費用的權力

第3條

財政司司長可在任何個案或任何類別的個案減少、寬免或退還全部或部分根據本公告須繳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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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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