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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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有關簽署公文及雜項服務的費用公告
第2條簽署公文等的費用
第2欄所列的簽署及雜項服務須收取第3欄所列的費用。
第3條減收、寬免或退還費用的權力
財政司司長可在任何個案或任何類別的個案減少、寬免或退還全部或部分根據本公告須繳付的費用。
第0條
項簽署或服務費用$1由以下人士簽署的費用——(a) 行政長官260(b)
政務司司長220(c)
財政司司長2202由公職人員發出任何文件的複本1253由公職人員改動、移轉或批署文件或對文件作出增補1554由公職人員核證任何文件、簿冊、紀錄或文書的真正摘錄160
4 條
引用此法例
《有關簽署公文及雜項服務的費用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M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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