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司法常務官 (Registrar)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法律程序 (proceedings)指在法庭進行的審訊中的法律程序或在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進行的研訊中的法律程序; 法庭 (court)指原訟法庭; 處長 (Commissioner)的涵義與《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陪審團條例 第2條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司法常務官 (Registrar)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法律程序 (proceedings)指在法庭進行的審訊中的法律程序或在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進行的研訊中的法律程序; 法庭 (court)指原訟法庭; 處長 (Commissioner)的涵義與《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