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資格可作反對陪審員人選的理由但並非使審訊無效的理由
第6條
如被傳召出任陪審員的任何人並無資格或並無法律責任出任陪審員,或獲豁免出任陪審員,則上述的欠缺資格或豁免,須為反對該人出任陪審員的妥善因由;如法庭信納有關事實並發出指示,則被傳召出任陪審員的人,在有人提出上述反對或在其本人提出申請後,須獲解除出任陪審員的責任;但上述的欠缺資格或豁免,如並沒有在被傳召的人宣誓之前向法庭提出,則其後不得獲接受為質疑該人所屬陪審團作出的任何裁決的理由。
陪審團條例 第6條
欠缺資格可作反對陪審員人選的理由但並非使審訊無效的理由
如被傳召出任陪審員的任何人並無資格或並無法律責任出任陪審員,或獲豁免出任陪審員,則上述的欠缺資格或豁免,須為反對該人出任陪審員的妥善因由;如法庭信納有關事實並發出指示,則被傳召出任陪審員的人,在有人提出上述反對或在其本人提出申請後,須獲解除出任陪審員的責任;但上述的欠缺資格或豁免,如並沒有在被傳召的人宣誓之前向法庭提出,則其後不得獲接受為質疑該人所屬陪審團作出的任何裁決的理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