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A條
司法常務官根據本條確定名單時,可在未有接獲根據第(2)款提出的任何申請的情況下,將他有理由相信已去世或已永久離開香港的任何人的姓名從名單內剔除。
陪審團條例 第3A條
司法常務官根據本條確定名單時,可在未有接獲根據第(2)款提出的任何申請的情況下,將他有理由相信已去世或已永久離開香港的任何人的姓名從名單內剔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