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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條例 第5條

陪審團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任何人名列按照第(3)款最後確定的陪審員增補名單,則就所有目的而言,該人須被當作已名列按照第9條確定的陪審員名單的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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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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