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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條例 第1條

陪審團條例 第1條

第1條

司法常務官可不時 —— (a) 修訂陪審員名單,將他有理由相信並無資格或並無法律責任出任陪審員,或須予豁免出任陪審員的任何人的姓名剔除。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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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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