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陪審團組成方面的特別權力
第20條
聆訊或可能聆訊某宗案件的法官 —— (a) 可自行或應各方或其代表(包括刑事案件中的控方及被控人)或任何一方或其代表提出的申請,酌情命令陪審團只由男性或只由女性組成(視情況需要而定); (b) 在一名人士以案中行將提出的證據或待審訊的訴訟事端的性質為理由,申請豁免在任何案件中出任陪審員時,可酌情批准該項豁免。
陪審團條例 第20條
法官在陪審團組成方面的特別權力
聆訊或可能聆訊某宗案件的法官 —— (a) 可自行或應各方或其代表(包括刑事案件中的控方及被控人)或任何一方或其代表提出的申請,酌情命令陪審團只由男性或只由女性組成(視情況需要而定); (b) 在一名人士以案中行將提出的證據或待審訊的訴訟事端的性質為理由,申請豁免在任何案件中出任陪審員時,可酌情批准該項豁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