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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條例 第23條

陪審團條例 第23條

為新案件選任新陪審團

第23條

被抽中出任陪審員的人的姓名,須在第18條規定的名單上註明,而載有與該等姓名相應號碼的卡紙,則須另行放置,直至箱內所有卡紙均抽出為止︰ 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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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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