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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條例 第25條

陪審團條例 第25條

陪審員去世或被解除職責

第25條

(1) 在任何訴訟、訟案、告發或公訴的審訊過程中,法庭可於陪審團未作出裁決之前,隨時以下述理由解除任何陪審員的職責 —— (a) 法庭覺得此舉為有利於維護公正;或 (b) 為了該名陪審員的利益。 (2) 凡陪審團的任何成員去世或被法庭根據第(1)款解除職責,則在符合第(3)及(4)款的規定下,就正在審訊的訴訟、訟案、告發或公訴的各方面而言,該陪審團須被視為仍屬恰當地組成者。 (3)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任何陪審員如在任何訴訟、訟案、告發或公訴的審訊期間去世或被法庭根據第(1)款解除職責,則該訴訟、訟案、告發或公訴的審訊須繼續以同樣方式進行,猶如有全數的陪審員繼續出任該陪審團團員一樣;而餘下的陪審員按照第24(2)、(3)或(4)條所作的一致裁決或多數裁決,其效力猶如該項裁決是由全數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所作裁決一樣。 (4)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審訊中,陪審團須由不少於 5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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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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