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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條例 第29條

陪審團條例 第29條

被控人反對陪審員人選

第29條

在公訴中因任何罪行被提審的人,可無須提出因由而反對不超過5名人士出任陪審員,如有因由,則可反對任何人士出任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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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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