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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條例 第30條

陪審團條例 第30條

補缺陪審員

第30條

凡有陪審員人數不足的情況,法庭應訴訟的任何一方或應控方或被控人提出的請求,可從旁聽者或其他可迅速就任的人士中,選出足夠的適當人選加入陪審團,以補足陪審團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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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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