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於民事或刑事案件或在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進行的研訊中出任陪審員,得獲發津貼,津貼額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所訂明。
陪審團條例 第1條
任何人於民事或刑事案件或在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進行的研訊中出任陪審員,得獲發津貼,津貼額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所訂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