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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條例 第3條

陪審團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2)款發給某名人士的津貼,款額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法官指示,但不得超逾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憲報刊登命令所訂明的津貼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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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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