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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條例 第1條

陪審團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已獲妥為送達傳票的陪審員 —— (a) 缺席;或 (b) 雖已到場,但在傳喚時沒有出庭;或 (c) 於出庭後,未經法官准許而退席, 即屬犯罪,可判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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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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