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罰款
第34條
根據本條例施加的所有罰款,均須按法庭或法官所指示的方式徵收,並須在徵收後交予司法常務官。
陪審團條例 第34條
徵收罰款
根據本條例施加的所有罰款,均須按法庭或法官所指示的方式徵收,並須在徵收後交予司法常務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