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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條例 第35條

陪審團條例 第35條

由陪審團檢查財產

第35條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審訊中,任何一方或控方或被控人有權向法庭申請一項命令,規定由陪審團檢查任何財產,而該項檢查對就有關法律程序作出適當裁定可能是關鍵性的。法庭可按其所指示有關休庭、訟費及其他事宜的條款而發出該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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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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