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監督團秘書須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30天內,將以下各項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以供註冊 —— (a) 中心地址的書面通知; (b) 載有監督團成員姓名地址的名單; (c) 總幹事的姓名地址。
香港藝術中心條例 第1條
監督團秘書須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30天內,將以下各項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以供註冊 —— (a) 中心地址的書面通知; (b) 載有監督團成員姓名地址的名單; (c) 總幹事的姓名地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