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及適用範圍
第2條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公司註冊申請 (company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指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76條提出的註冊申請; 分行登記申請 (branch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指根據第5(3)條提出的申請; 同步商業登記申請 (simultaneous business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指根據第5A(2)(a)、5B(2)、5BA(2)或5BB(4)條當作為已提出的商業登記申請; 成立法團遞呈 (incorporation submission)指 —— (a) 為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7條組成公司而作出的遞呈;或 (b) 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IVA部成立為法團而作出的遞呈; 成立為法團 (incorporate)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IVA部第8A分部成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有限合夥基金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具有《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 (LPF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指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第11、79或82B條提出的註冊申請; 有限合夥基金註冊表格 (LPF registration form)指符合《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第11(2)(a)、79(3)(a)或82B(3)(a)條提述的指明格式的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 有效分行登記證 (valid branch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指局長根據第6條發出而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登記證,或任何有效期尚未屆滿的分行登記證複本; 有效商業登記證 (valid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指局長根據第6條發出而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登記證,或根據《1952年商業管制條例》*(1952年第14號)經已發出而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登記證,或任何有效期尚未屆滿的商業登記證複本; 局長 (Commissioner)指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委任的稅務局局長; 法團成立表格 (incorporation form)指《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7(1)(b)(i)條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C(1)(a)條提述的法團成立表格; 非香港公司 (non-Hong Kong company)指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但不包括經遷冊公司; 非香港公司註冊表格 (non-Hong Kong company registration form)指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76(4)條提述的指明格式的公司註冊申請; 政策局局長 (Secretary)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訂明文件費 (prescribed document fee)指根據第14條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發出第19及19A條所指的文件的費用; 訂明的分行登記費 (prescribed branch registration fee)指附表2內的列表的第2項訂明的、按照該附表第2條釐定的費用; 訂明的商業登記費 (prescribed 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指附表1內的列表的第1項訂明的、按照該附表第2條釐定的費用; 核證 (certification)指局長根據第19條所作的核證;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指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第6條當作設立及繼續存在的基金; 商業、業務 (business)指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同時亦指一所會社; 商業登記申請 (business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指根據第5(1)條提出的申請; 處長 (Registrar)指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1)條委任的公司註冊處處長; 登記冊 (register)指局長備存的商業登記冊;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open-ended fund company)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A條所給予的涵義; 會社 (club)指任何法團或一人以上的組織,其組成目的是為會員提供設施,以便進行社交或康樂活動,並且 —— (a) 為其會員提供服務(不論是否為了圖利);及 (b) 擁有其會員有權專用的會社處所; 經遷冊公司 (re-domiciled company)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電子紀錄 (electronic record)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複本 (duplicate)就分行登記證而言,指根據在第14條下訂立的規例而發出的分行登記證複本; 複本 (duplicate)就商業登記證而言,指根據在第14條下訂立的規例而發出的商業登記證複本; 徵費 (levy)指附表2內的列表的第3項訂明的、按照該附表第3及4條釐定的款額; 遷冊日 (re-domiciliation date)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20A條所給予的涵義; 遷冊申請 (re-domiciliation application)指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20B條提出的申請; (a)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ZJC(1)(a)條所提述的遷冊表格;或 (b)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20B(2)(a)條所提述的遷冊表格; 營業地點 (place of business) —— (a) 就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舊有公司條例》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而言,包括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aa) 就經遷冊公司而言,包括其註冊辦事處; (ab) 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包括其註冊辦事處; (ac) 就有限合夥基金而言,包括其註冊辦事處;及 (b) 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註冊非香港公司而言,包括已根據在當其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第XI部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6部(視屬何情況而定)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姓名作註冊用途的人的地址; 職能 (function)包括權力及責任。 (1A) 就本條例而言 —— (a) 任何公司如 —— (i)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舊有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及 (ii) 除本款規定外,無須根據本條例登記; (aa) 任何公司如屬經遷冊公司,而該公司除本款規定外,無須根據本條例登記; (ab) 任何公司如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ac) 任何基金如屬有限合夥基金;或 (b) 任何公司如屬《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非香港公司,而該公司除本款規定外,無須根據本條例登記, 則儘管該公司或基金的業務已根據第6(4F)條被當作結束經營,或有任何根據第8(2)條提供的結束業務通知,該公司或基金仍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並須根據本條例登記。 (1B) 本條例適用於 —— (a) 根據第(1A)款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的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 (b) 根據第3(4)條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的人; (c) 根據第3(4AA)條當作為於某業務的分行經營業務的人的人, 一如本條例適用於經營業務的人或於某業務的分行經營業務的人。 (1C) 本條例適用於 —— (a) 提出成立法團遞呈的人; (ab) 提出遷冊申請的人; (b) 提出公司註冊申請的人;及 (c) 提出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的人。 (2) 根據本條例授予局長的職能,可由獲局長一般或特別授權的稅務局人員按局長指示執行。 (3) 下述職能可由獲處長一般或特別授權的公司註冊處人員按處長指示執行 —— (a) 本條例授權處長代局長執行的職能; (b) 局長根據本條例轉授予處長的職能; (c) 本條例授予處長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