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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附表1

第1條–第2條・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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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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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表內的列表列出第5A、5B、5BA、5BB及7條及根據第14條訂立的規例規定須繳付的訂明的商業登記費,以及令業務可根據第9條獲豁免的平均銷售或收入總額。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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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列表第1項而言,須就登記業務而繳付的訂明的商業登記費為:在該項第2欄中,於下述日期(相關日期)所屬的該項第1欄所列時期的相應位置指明的款額 —— (a) 就商業登記申請(同步商業登記申請除外)或根據第7(1)(a)(i)條發出的通知書而言 —— (i) 如屬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舊有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 (A) 若該申請是在公司成立為法團當日起計的1年內提出的,或該通知書是在該年內發出的,相關日期為公司成立為法團當日;或 (B) 在其他情況下,相關日期為公司成立為法團當日的最近一個周年日;或 (ii) 如屬其他情況 —— (A) 若該申請是在業務開始之日或當作開始之日(以日期較先者為準)起計的1年內提出的,或該通知書是在該年內發出的,相關日期為該日;或 (B) 在其他情況下,相關日期為該日的最近一個周年日; (b) 就同步商業登記申請而言 —— (i) 如費用根據第5A(1)(a)條須繳付,相關日期為提出有關的成立法團遞呈當日; (ii) 如費用根據第5B(1)(a)條須繳付 —— (A) 若有關的公司註冊申請,是在有關非香港公司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當日起計的1年內提出的,相關日期為該地點設立當日;或 (B) 在其他情況下,相關日期為該地點設立當日的最近一個周年日; (iii) 如費用根據第5BA(1)(a)條須繳付,相關日期為提出有關的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當日;或 (iv) 如費用根據第5BB(1)(a)條須繳付,相關日期為提出有關遷冊申請當日; (c) 就在商業登記證期滿後另發商業登記證而言,相關日期為商業登記證期滿當日的翌日。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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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費用根據第5BA(1)(a)條須繳付,相關日期為提出有關的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當日;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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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費用根據第5BB(1)(a)條須繳付,相關日期為提出有關遷冊申請當日;

(c)

就在商業登記證期滿後另發商業登記證而言,相關日期為商業登記證期滿當日的翌日。

(a)

1974年4月1日前

(b)

1974年4月1日或該日後至1975年4月1日前

(c)

1975年4月1日或該日後至1979年4月1日前

(d)

1979年4月1日或該日後至1983年4月1日前

(e)

1983年4月1日或該日後至1985年4月1日前

(f)

1985年4月1日或該日後至1987年4月1日前

(g)

1987年4月1日或該日後至1989年4月1日前

(h)

1989年4月1日或該日後至1990年4月1日前

(1)

1990年4月1日或該日後至1993年3月1日前

(j)

1993年3月1日或該日後至1994年4月1日前

(k)

1994年4月1日或該日後至1999年4月1日前

(50)

1999年4月1日或該日後至2024年4月1日前 ——

(1)

如無根據第6(5C)條作出選擇

(2)

如有根據第6(5C)條作出選擇

(j)

2024年4月1日或該日後——

(1)

如無根據第6(5C)條作出選擇

(1)

如有根據第6(5C)條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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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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