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列表第1項而言,須就登記業務而繳付的訂明的商業登記費為:在該項第2欄中,於下述日期(相關日期)所屬的該項第1欄所列時期的相應位置指明的款額 —— (a) 就商業登記申請(同步商業登記申請除外)或根據第7(1)(a)(i)條發出的通知書而言 —— (i) 如屬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舊有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 (A) 若該申請是在公司成立為法團當日起計的1年內提出的,或該通知書是在該年內發出的,相關日期為公司成立為法團當日;或 (B) 在其他情況下,相關日期為公司成立為法團當日的最近一個周年日;或 (ii) 如屬其他情況 —— (A) 若該申請是在業務開始之日或當作開始之日(以日期較先者為準)起計的1年內提出的,或該通知書是在該年內發出的,相關日期為該日;或 (B) 在其他情況下,相關日期為該日的最近一個周年日; (b) 就同步商業登記申請而言 —— (i) 如費用根據第5A(1)(a)條須繳付,相關日期為提出有關的成立法團遞呈當日; (ii) 如費用根據第5B(1)(a)條須繳付 —— (A) 若有關的公司註冊申請,是在有關非香港公司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當日起計的1年內提出的,相關日期為該地點設立當日;或 (B) 在其他情況下,相關日期為該地點設立當日的最近一個周年日; (iii) 如費用根據第5BA(1)(a)條須繳付,相關日期為提出有關的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當日;或 (iv) 如費用根據第5BB(1)(a)條須繳付,相關日期為提出有關遷冊申請當日; (c) 就在商業登記證期滿後另發商業登記證而言,相關日期為商業登記證期滿當日的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