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A條
就本條例而言 —— (a) 任何公司如 —— (i)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舊有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及 (ii) 除本款規定外,無須根據本條例登記; (aa) 任何公司如屬經遷冊公司,而該公司除本款規定外,無須根據本條例登記; (ab) 任何公司如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ac) 任何基金如屬有限合夥基金;或 (b) 任何公司如屬《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非香港公司,而該公司除本款規定外,無須根據本條例登記, 則儘管該公司或基金的業務已根據第6(4F)條被當作結束經營,或有任何根據第8(2)條提供的結束業務通知,該公司或基金仍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並須根據本條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