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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3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3條

第3條

下述職能可由獲處長一般或特別授權的公司註冊處人員按處長指示執行 —— (a) 本條例授權處長代局長執行的職能; (b) 局長根據本條例轉授予處長的職能; (c) 本條例授予處長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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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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