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A條
凡根據本條例規定須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的經營業務的人是有限合夥基金,該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或投資經理須負責作出該作為或事情。
商業登記條例 第3A條
凡根據本條例規定須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的經營業務的人是有限合夥基金,該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或投資經理須負責作出該作為或事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