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是執行第(1A)款所提述的職能,否則稅務局或公司註冊處人員 —— (a) 須將其本人因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而獲悉的、關乎任何人的事務的一切事宜保密,並協助將該等事宜保密; (b) 不得將該等事宜傳達予下述人士以外的任何人 —— (i) 該等事宜所關乎的人; (ii) 第(i)節所提述的人的遺囑執行人;及 (iii) 第(i)節所提述的人或其遺囑執行人的獲授權代表;及 (c) 不得容許任何人接觸局長或處長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關乎該等事宜的紀錄。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除非是執行第(1A)款所提述的職能,否則稅務局或公司註冊處人員 —— (a) 須將其本人因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而獲悉的、關乎任何人的事務的一切事宜保密,並協助將該等事宜保密; (b) 不得將該等事宜傳達予下述人士以外的任何人 —— (i) 該等事宜所關乎的人; (ii) 第(i)節所提述的人的遺囑執行人;及 (iii) 第(i)節所提述的人或其遺囑執行人的獲授權代表;及 (c) 不得容許任何人接觸局長或處長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關乎該等事宜的紀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