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稅務局或公司註冊處人員在根據本條例行事前,須在一名監誓員面前以訂明的表格,作出宗教式或非宗教式保密宣誓,並加以簽署。
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稅務局或公司註冊處人員在根據本條例行事前,須在一名監誓員面前以訂明的表格,作出宗教式或非宗教式保密宣誓,並加以簽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