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B條
就公司註冊處人員而言,第(1)及(3)款不適用於任何在成立法團遞呈、遷冊申請、公司註冊申請或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中提供的詳情。
商業登記條例 第3B條
就公司註冊處人員而言,第(1)及(3)款不適用於任何在成立法團遞呈、遷冊申請、公司註冊申請或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中提供的詳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