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根據第3(4)或8(4)條向局長提供的資料,不得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針對提供該等資料的人的證據,但在就第15(1)(i)條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檢控中則屬例外。
商業登記條例 第4條
根據第3(4)或8(4)條向局長提供的資料,不得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針對提供該等資料的人的證據,但在就第15(1)(i)條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檢控中則屬例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