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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5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5條

第5條

儘管本條已有規定,稅務局或公司註冊處人員為施行本條例而接獲的資料,仍可連同為施行本條例而採用的報表、帳目或其他文件的副本,一併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印花稅署署長或遺產稅署署長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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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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