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即使本條載有任何其他規定,局長仍可准許審計署署長或任何獲審計署署長就此妥為授權的審計署人員,接觸任何為執行其官方職責而需要接觸的紀錄或文件。審計署署長或任何獲如此授權的人員,須就第(2)款而言當作為稅務局人員。
商業登記條例 第6條
即使本條載有任何其他規定,局長仍可准許審計署署長或任何獲審計署署長就此妥為授權的審計署人員,接觸任何為執行其官方職責而需要接觸的紀錄或文件。審計署署長或任何獲如此授權的人員,須就第(2)款而言當作為稅務局人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