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儘管本條載有任何其他規定,局長仍可為識別業務起見,提供根據本條例登記的業務的索引,該索引的形式及所載詳情按他認為適當者而定。
商業登記條例 第7條
儘管本條載有任何其他規定,局長仍可為識別業務起見,提供根據本條例登記的業務的索引,該索引的形式及所載詳情按他認為適當者而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