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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經營並未根據《1952年商業管制條例》*(1952年第14號)登記的業務的人,或開始經營業務或經營本條例適用的業務的人,均須按照訂明的方式,向局長申請將有關業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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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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