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B條
如有人提出商業登記申請,而經營同一項業務所用的多於一個名稱(第(1A)款所述的名稱除外)被呈交予局長,該等名稱即就本條例而言當作為該業務的不同分行的名稱,而本條例適用於該等分行,一如本條例適用於在某業務的某分行經營的業務。
商業登記條例 第1B條
如有人提出商業登記申請,而經營同一項業務所用的多於一個名稱(第(1A)款所述的名稱除外)被呈交予局長,該等名稱即就本條例而言當作為該業務的不同分行的名稱,而本條例適用於該等分行,一如本條例適用於在某業務的某分行經營的業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