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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第2條

商業登記申請須於本條例實施或有關業務開始經營或本條例開始適用於某項業務的日期(視屬何情況而定)起計1個月內提出,以日期較後者為準︰但局長如認為適當,可將上述期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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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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